(2014)武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覃国巨与谢雄革、覃丽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覃国巨。被执行人:谢雄革。被执行人:覃丽华。本院在执行覃国巨申请执行谢雄革、覃丽华关于债权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23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光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