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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行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固安县交通局运输管理站与郝德辉交通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固安县交通局运输管理站,郝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乐行执字第3号申请人固安县交通局运输管理站。负责人郝永祥,站长。被执行人郝德辉,男,1973年8月出生,农民,本院受理申请人固安县交通局运输管理站与被执行人郝德辉为交通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打工,地址不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卫东审判员  马书阳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