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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志刚与被执行人段桂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刚,段桂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525号申请执行人高志刚,男,汉族,1977年8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段桂斌,男,白族,1962年5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高志刚与被执行人段桂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2014)栖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段桂斌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其名下车辆苏A×××××、苏A×××××已被本院轮候查封,且被执行人段桂斌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段桂斌加入征信失信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长 杨 军执行员 林志栋执行员 朱 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