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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行受初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黄海瑞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兰行受初1号起诉人黄海瑞。2015年2月16日本院收到黄海瑞起诉状,起诉人黄海瑞称:2009年9月10日兰溪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的名义作出兰信复(2009)10号《关于黄海瑞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仅落实第二项,对给予原告适当的一次性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原信访局长同意一次性补偿原告三万元,原告不同意。2014年3月10日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兰社信兰(2014)24号意见书答复原告:3年5个月工资1590.8元,32年工资差额36067.2元,至于以前工资至今怎么算,没有法律依据。2014年10月8日以兰溪市处理信访问题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作出通知决定给予原告一交次性补偿3000元,是政府单方行为,极不公平,也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要求补发3年5个月工资,32年工资差额巨大经济损失,现被起诉人用3000元补助的决定是完全违法的行政行为,为此,请求法院(一)判令撤销侵犯起诉人合法权益的一次性补助3000元的决定,并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9346.2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2014年10月8日兰溪市处理信访问题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作出通知给予起诉人一次性补助3000元,与起诉人的工资及工资差额不产生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范���。起诉兰溪市信访局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黄海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唐云峰审判员 陈子薇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胡仕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