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3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裴东洁与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东洁,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3287号原告裴东洁。;被告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景凯,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9190091XU;地址: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中段璟都国际写字楼18楼。委托代理人肖洋,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南阳市中州东路35号。法定代表人徐献奇,任该公司经理。原告裴东洁诉被告被告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裴东洁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东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裴东洁承担。审判员 刘琳瑜审判员 李 斌陪审员 乔卿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