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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3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裴东洁与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东洁,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3287号原告裴东洁。;被告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景凯,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9190091XU;地址: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中段璟都国际写字楼18楼。委托代理人肖洋,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南阳市中州东路35号。法定代表人徐献奇,任该公司经理。原告裴东洁诉被告被告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裴东洁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东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裴东洁承担。审判员  刘琳瑜审判员  李 斌陪审员  乔卿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