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吴某甲。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孙克浩,东海县黄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曹建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某甲、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克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王某于××××年××月××日结婚,婚后生一女儿吴某乙,3岁。由于我常年外出打工,长期分居,导致双方实在无法继续生活。2014年6月1日,我打工回国后,数次去被告娘家带她回家,她总是找各种理由不回来,由于长期分居感情破裂,现诉请法院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女儿吴某乙归原告抚养。三、依法分割夫妻财产。被告辩称,1、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2、原告与被告感情一直融洽,目前尚未破裂。3、原告与被告所生女儿一直由被告在家抚养。4、夫妻财产应该公平分割。以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吴某乙。现因生活琐事,原、被告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及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可准许离婚。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账号:44×××94。代理审判员 曹 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丹丹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