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高大秋与高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大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00605号申请执行人高大秋,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通化县人,农民,住所地通化县。被执行人高巍,女,1976年1月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高大秋申请执行的与高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举证,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产权、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继续执行之可能,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5)集执字第006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标的为4.3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李 强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永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