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52-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巨人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井冈山大道830号,组织机构代码:78974004-8。被执行人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二路358号,组织机构代码:78147476-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南小民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江西中超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2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员 李小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