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非诉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龙幸华非法占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非诉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正湘,局长。被执行人龙幸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靖非诉行查字第3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龙幸华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晓华审 判 员 罗 琦审 判 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严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