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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汉)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唐山市嘉澍工贸有限公司、中盟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山市嘉澍工贸有限公司,中盟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嘉澍工贸有限公司,中盟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汉)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唐山市嘉澍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汉沽管理区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术柱,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中盟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文柏路(邮政大厦)。法定代表人:贾利勇,职务:经理。申请人唐山市嘉澍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诉前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盟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在961180.50元内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盟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61180.50元财产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性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慧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泽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