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执案议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梅,何金凤,刘长涛,刘长林,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案议字第13号案外人汪会河。委托代理人王宝林,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俊梅。被执行人何金凤。被执行人刘长涛。被执行人刘长林。被执行人张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梅与被执行人何金凤、刘长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王俊梅与被执行人刘长林、张梅、刘长涛、何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案外人汪会河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案外人汪会河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汪会河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汪会河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安 丽审判员 何会英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