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邹执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杨清华与柴德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清华,柴德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邹执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杨清华被执行人柴德良申请执行人杨清华与被执行人柴德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清华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邹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8日已履行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邹民初字第575号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美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德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