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非诉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黄友祥非法占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黄友祥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靖非诉执字第39-1号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陈正湘,局长。 被执行人黄友祥,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靖非诉行查字第4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黄友祥银行存款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晓华 审 判 员 罗 琦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严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