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自贡长征精密铸锻有限公司、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自贡长征机床销售有限公司、陈茂、谢伟、仝捷、四川鹏宇金融仓储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贡长征精密铸锻有限公司,自贡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自贡长征机床销售有限公司,陈茂,谢伟,仝捷,四川鹏宇金融仓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599号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秀琼,女,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该单位员工。被告自贡长征精密铸锻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明,总经理。被告自贡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仝捷,总经理。被告自贡长征机床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仝捷,总经理。被告陈茂,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谢伟,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仝捷,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四川鹏宇金融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自贡长征精密铸锻有限公司、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自贡长征机床销售有限公司、陈茂、谢伟、仝捷、四川鹏宇金融仓储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9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2593元,由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范 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勾廷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