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5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陈建英与张志荣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英,张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53号申请执行人陈建英,女,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986。委托代理人刘新华,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志荣,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19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英与被执行人张志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2月3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志荣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建英经济损失赔偿款69857.06元和诉讼费用1810元,合共71667.06元。被执行人张志荣应于2016年2月3日前一次性付还申请执行人30000元,余下41667.06元申请执行人陈建英同意予以减免。协议订立后,被执行人依约于2016年2月3日付还申请执行人30000元。因本案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汕澄法东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颖审 判 员 章奕琦人民陪审员 刘锷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玉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