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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执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蚌埠市新明门窗有限公司与蚌埠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新明门窗有限公司,蚌埠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新明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庆,经理。被执行人:蚌埠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文化,经理。申请执行人蚌埠市新明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蚌埠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3年6月9日作出的(2013)蚌山民二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蚌埠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蚌山民二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