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海军、杨凤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海军,杨凤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678号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柏臣,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海军。被告:杨凤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海军、杨凤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凤利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凤利的起诉。审判员 赵 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月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