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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白忠海、苗阔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忠海,苗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白忠海。被执行人苗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忠海与被执行人苗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苗阔已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297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仝西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