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一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马伟新与王兰彬、亢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伟新,王兰彬,亢永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一初字第2084号原告:马伟新,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乌苏市。被告:王兰彬,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不详。被告:亢永杰,男,约40岁,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伟新诉被告王兰彬、亢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兰彬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无法通知被告王兰彬应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伟新的起诉。本案投递费176元,由原告马伟新负担(原告已预交236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亚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明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