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温玉艳与被执行人金桂田婚姻家庭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玉艳,金桂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温玉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金桂田,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温玉艳与被执行人金桂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8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玉艳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金桂田履行给付4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2811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8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