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宕法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秦照贵申请陈玉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宕法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秦照贵,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宕昌县,农民。被执行人陈玉平,男,汉族,住宕昌县,农民。本院在执行原告秦照贵诉被告陈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陈玉平返还了申请人秦照贵借款20000.00元。申请人秦照贵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宕昌县人民法院(2014)宕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和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 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玉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