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执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白平;王三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法执字第1295号申请执行人白平。被执行人王三伦。白平与王三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王三伦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白平借款5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王三伦负担。因王三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宗殿荣审判员 王亚琳审判员 陈爱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