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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伟胜与赵梦华、唐国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胜,赵梦华,唐国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民初字第121号原告李伟胜。被告赵梦华,被告唐国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胜诉被告赵梦华、唐国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75.00元,减半收取3287.50元,由原告李伟胜负担。审判员 黎 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艳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