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吴敏与长垣县捷诚博艺文化有限公司、贾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敏,长垣县捷诚博艺文化有限公司,贾安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6号原告吴敏,女,1977年1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长垣县捷诚博艺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贾安涛,任经理。被告贾安涛,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告吴敏因与被告长垣县捷诚博艺文化有限公司、贾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敏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于12月26日向长垣县捷诚博艺文化有限公司、贾安涛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敏到庭参加了诉讼,长垣县捷诚博艺文化有限公司、贾安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吴敏诉称,2014年6月21日,吴敏与长垣县捷诚博艺文化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长垣县捷诚博艺文化有限公司向吴敏借款130000元,月息1.5%,借款期限6个月,同时约定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借款方按所欠全额10%支付违约金等。贾安涛作为保证人签了字。借款到期后,长垣县捷诚博艺文化有限公司、贾安涛未还款。请求判令长垣县捷诚博艺文化有限公司偿还所借款120000元,支付违约金12000元,继续按月息1.5%支付利息至付清为止,贾安涛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长垣县捷诚博艺文化有限公司、贾安涛未答辩。根据根据吴敏的诉称意见并征询吴敏认同,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吴敏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吴敏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收据及借款合同各1份,据此证明长垣县捷诚博艺文化有限公司向吴敏借款130000元及约定违约金、利息并由贾安涛担保属实。长垣县捷诚博艺文化有限公司、贾安涛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吴敏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证明长垣县捷诚博艺文化有限公司借款及约定违约金、利息并由贾安涛进行担保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认可的事实,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6月21日,长垣县捷诚博艺文化有限公司与吴敏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长垣县捷诚博艺文化有限公司向吴敏借款130000元,借款利率为月息1.5%,借款期限6个月。同时约定,借款方请贾安涛作为自己的借款保证人,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出资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当日将款放出,如出资方未按期贷款,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倍计算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出资方不允许提前撤资,否则给借款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出资方承担。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否则出资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可要求借款方按所欠全额1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吴敏将130000元现金支付给长垣县捷诚博艺文化有限公司,长垣县捷诚博艺文化有限公司写下收据。借款到期后,经吴敏催要,长垣县捷诚博艺文化有限公司还款10000元,其余借款及利息未付。在诉讼过程中,吴敏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贾安涛位于长垣县××单元××号的房产(房权证号:CY××82),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贾安涛位于长垣县××单元××号的房产。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长垣县捷诚博艺文化有限公司向吴敏借���并签订借款合同,在长垣县捷诚博艺文化有限公司与吴敏之间已经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长垣县捷诚博艺文化有限公司从吴敏处借款后,未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长垣县捷诚博艺文化有限公司与吴敏、贾安涛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贾安涛在借款合同中盖章认可,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贾安涛应对长垣县捷诚博艺文化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敏请求判令长垣县捷诚博艺文化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20000元,事实清楚,应予支持。庭审中,吴敏自愿放弃违约金的请求,只要求长垣县捷诚博艺文化有限公司、贾安涛对120000元借款按月息1.5%支付利息至付清为止,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2014年6月21日至2014年12月21日,共6个月,利息应为10800元(1200000元×0.015×6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长垣县捷诚博艺文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敏借款120000元,支付利息10800元。贾安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aeá(﹥?Bwww.cnpawn.cn???Uó?`案件受理费2940元,诉讼保全费1180元,由长垣县捷诚博艺文化有限公司、贾安涛承担。^?aeá(﹥?Bwww.cnpawn.cn???U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aeá(﹥?Bwww.cnpawn.cn???Uó?`^?aeá(﹥?Bwww.cnpawn.cn???Uó?`审 判 长 崔 爱 红审 判 员 张 中 任人民陪审员 苗 钢 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瑞窗体顶端窗体底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