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德朵与孙仕球、刘成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朵,孙仕球,刘成华,孙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朵。被执行人孙仕球。被执行人刘成华。被执行人孙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朵为与被执行人孙宝乐、孙仕球、刘成华、孙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销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即民初字第7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月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