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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德朵与孙仕球、刘成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朵,孙仕球,刘成华,孙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朵。被执行人孙仕球。被执行人刘成华。被执行人孙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朵为与被执行人孙宝乐、孙仕球、刘成华、孙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销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即民初字第7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月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