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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2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丰忠涛与姚志金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忠涛,姚志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267-2号申请执行人:丰忠涛,学生。法定代理人:李孝琴。被执行人:姚志金。系姚杰父亲。本院作出(2013)明民一初第00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姚志金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志金的银行存款504.99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志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