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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执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成与谢坤一案冻结公积金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谢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谢��字第00298号申请执行人:刘成,男,1970男2月17日出生,住田家庵区老龙眼洞泉村粮站1-9号,身份证号340403197002171614。被执行人:谢坤,男,1986年3月6日出生,住谢家集区矿西北村42楼3层14号,身份证号34040419860306061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谢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谢坤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隗立鹏审 判 员  宋成凤代理审判员  张 旭××××年××月××日书 记 员  米 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