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0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重庆隆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吴明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隆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吴明后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0343-1号原告重庆隆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西部国际汽车城新形象店6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4293-0。法定代表人刘元元,董事长。被告吴明后,男,196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受理的重庆隆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吴明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陈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彭期远、彭家容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确定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5月20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巴法民初字第00343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迪人民陪审员 彭期远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