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杨文灏与林贵爵、陈章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灏,林贵爵,陈章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民初字第110号原告杨文灏。被告林贵爵。被告陈章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灏诉被告林贵爵、陈章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1.00元,减半收取1895.50元,由原告杨文灏负担。审判员 黎 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艳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