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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化法计执字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2014年158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计执字158号申请执行人: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卢玉海,男,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彭日光,男,化州市下郭街道办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执行人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黄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化征决字(2013)下郭第XXX号《化州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黄某某应缴纳社会抚养费11032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短期内难以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茂化法计执字第158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超审判员  周靖云审判员  邹 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东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