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平泉县国土资源局、平泉县力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泉县国土资源局,平泉县力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322-1号申请人平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忠,局长被执行人平泉县力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丹丹,经理本院在执行平泉县国土资源局与平泉县力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正在停产,其法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平执字第322号民事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山峰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代理审判员 郭瑞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