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晋民初字第7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庄火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庄火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7128号原告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姚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斌,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火炮,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庄火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晋江市交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文晋代理审判员  苏恬恬人民陪审员  庄锦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黄钟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