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杨志元、程来弟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再审决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5)运盐刑监字第1号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号以(2014)运盐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认定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19日本院对该案再审立案审查,发现原判决未对涉案财产依法作出处理,符合再审条件。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