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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杨志元、程来弟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再审决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5)运盐刑监字第1号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号以(2014)运盐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认定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19日本院对该案再审立案审查,发现原判决未对涉案财产依法作出处理,符合再审条件。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