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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陈建仁、徐上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陈建仁,徐上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123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负责人杨江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周、赵章明。被告陈建仁。被告徐上木。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告陈建仁、徐上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娄晓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蓓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