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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湖州方锴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与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方锴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148号原告:湖州方锴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栎林村。法定代表人:徐建平。被告: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和平大桥东侧。法定代表人:胡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方锴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沈怡赟人民陪审员  岑晓峰人民陪审员  黄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范 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