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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之浩与被执行人王世安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于之浩;王世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于之浩,男,2012年1月2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南关东村。被执行人王世安,男,1967年9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玲珑镇王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之浩与被执行人王世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招执字第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路尚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