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南国平与薛荣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国平,薛荣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长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南国平,男,1981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子长县李家岔镇东方红村人,现住子长县瓦窑堡镇后桥社区。被执行人薛荣安,男,1958年4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子长县瓦窑堡镇永坪路社区七星石小区**号。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00664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薛荣安返还南国平已付购房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南国平和薛荣安各负担23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由被执行人薛荣安返还南国平已付购房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50元,执行费23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薛荣安于2015年3月20日返还南国平100000元,于2015年6月28日返还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888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2350元、执行费2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00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代理审判员 薛宏伟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建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