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恢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苏遂武与鮮化龙股金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遂武,鮮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苏遂武,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被执行人鮮化龙,男,194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本院在执行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作出的(2000)宛经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苏遂武与鮮化龙股金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银行存款10.9万元到我院账号,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人执行人苏遂武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宛城区法院作出的(2000)宛经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云鹏审判员 李智慧审判员 张清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汉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