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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平泉县国土资源局与平泉县卧龙镇沙陀子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泉县国土资源局,平泉县卧龙镇沙陀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20-1号申请人平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忠,局长被执行人平泉县卧龙镇沙陀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庄云,村主任本院在执行平泉县国土资源局与平泉县卧龙镇沙陀子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平执字第320号民事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山峰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代理审判员  郭瑞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启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