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初字第5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会琴与智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会琴,智玉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甘民初字第5027号原告陈会琴,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委托代理人刘文海,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爽,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智玉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身份证号×××(未到庭)原告陈会琴与被告智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因被告智玉德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在《张掖日报》上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5年2月15日下午14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会琴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文海、王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智玉德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会琴诉称:2008年7月14日,被告以经营酒店资金紧张为由先后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90000元、110000元,并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2008年7月24日,被告再次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9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合计借款490000元。时候,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还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9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智玉德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4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金额为190000元、110000元。2008年7月2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金额为190000元。以上借款合计49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引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三份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智玉德借原告陈会琴现金49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三份,系各自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未还款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90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智玉德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智玉德偿付原告陈会琴借款490000元,限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86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050元,由被告智玉德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艳代理审判员 徐 毅人民陪审员 王彩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邸梦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