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一凡与贺金雷执执行查封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李一凡,男,1992年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贺金雷,男,1982年生,汉族,住邢台县会宁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贺金雷名下的鲁P×××××、鲁P×××××、苏K×××××三辆车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会军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