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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一凡与贺金雷执执行查封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李一凡,男,1992年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贺金雷,男,1982年生,汉族,住邢台县会宁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贺金雷名下的鲁P×××××、鲁P×××××、苏K×××××三辆车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会军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