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招执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桂茂与被执行人付先敏追要垫付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茂,付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870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茂,男,1956年3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南家村。被执行人付先敏,女,1956年9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南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桂茂与被执行人付先敏追要垫付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桂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招执字第8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原浩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