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汽开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桂华、刘影、刘少武与高录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华,刘影,刘少武,高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汽开执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王桂华,女,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刘影,女,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刘少武,男,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高录,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案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王桂华于2013年9月16日依据生效的(2013)长汽开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书。要求被执行人高录赔偿王桂华、刘少武、刘影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9,000.79元。经查,被执行人高录于2013年9月24日移交镇赉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向其邮寄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调查中,流水镇中兴村村委会于2014年5月16日为本院出具了被执行人高录家庭经济情况的说明:被执行人高录家住农村,两口人,爱人宋万侠,有私产房一处(小产权),承包田0.76公顷,主要生活来源依靠种地及出外打工,没有其他养殖业和副业。膝下一女一子,均已结婚另过。另查被执行人高录无存款、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王桂华系刘洪要(死者)妻子,2014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同时提供了其农村住房情况的照片,说明其住房简陋,门窗损坏漏雨,无钱维修。6月17日农安县公安局伏龙泉派出所、伏龙泉镇政府的又开具了证明,证明王桂华系大岭村民,患有心脏病,常年服药,家中无其它人照顾,承包土地6亩,无其他收入,生活极为困难。申请人刘少武,申请人刘影系申请人王桂华的子女,已向本院提交书面说明,对司法救助款项予以放弃主张,同意归其母亲领取和所有,并保证对此案不再涉讼、涉访。按照吉政法联发(201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符合司法救助对象的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为其拟办司法救助金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汽开执字第6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蕴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庆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