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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法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叶宏亮申请执行 漯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源法执字第104号漯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与叶宏亮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漯民三终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叶宏亮支付本金55128.12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补缴养老保险金。三、申请执行费730元。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账号:254604677841。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