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姚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嘉善华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张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华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姚商初字第9号原告:嘉善华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利明。委托代理人:杭璐东、陈洁,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玲。委托代理人:杨武、贾亭(实习),浙江万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善华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华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由,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华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64元,减半收取2432元,由原告嘉善华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林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