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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慧珍与德州市德裕置业有限公司、张裕、张君、第三人王枫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珍,德州市德裕置业有限公司,张裕,张君,王枫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609号原告:李慧珍,女,44岁。委托代理人:德州开发正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德州市德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解放北路134号美丽华集团418房间。法定代表人:张裕。被告:张裕,男,36岁。被告:张君,男,42岁。第三人:王枫,女,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珍诉被告德州市德裕置业有限公司、张裕、张君、第三人王枫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孟吉民审判员  贾向民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家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