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慧珍与德州市德裕置业有限公司、张裕、张君、第三人王枫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珍,德州市德裕置业有限公司,张裕,张君,王枫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609号原告:李慧珍,女,44岁。委托代理人:德州开发正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德州市德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解放北路134号美丽华集团418房间。法定代表人:张裕。被告:张裕,男,36岁。被告:张君,男,42岁。第三人:王枫,女,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珍诉被告德州市德裕置业有限公司、张裕、张君、第三人王枫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孟吉民审判员 贾向民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家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