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招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风学与被执行人康俊波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风学,康俊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招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赵风学,男,1958年10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莱西市人,居民,住莱西南墅镇兴路9号1排xx号。被执行人康俊波,男,1983年9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现住招远市辛庄镇前康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康俊波于2008年11月13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中(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康俊波在龙口市工商银行帐户存款18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梅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