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301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刘焕云诉金树荣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焕云,金树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301民初393号原告刘焕云,男,1970年1月3日生,汉族。诉讼代理人谢必恒,云南省楚雄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邓雅坤,云南省楚雄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金树荣,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焕云与被告金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焕云于201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焕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焕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刘焕云承担(已交)。审判员  段莉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