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18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北京鑫昌盛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尤连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鑫昌盛房地产开发公司,尤连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8348号原告北京鑫昌盛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西海子路1号。被告尤连启,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鑫昌盛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尤连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通知其缴纳诉讼费,但原告北京鑫昌盛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照本院规定的期限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鑫昌盛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对于原告北京鑫昌盛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建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