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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8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陈某甲、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尹某某、吴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甲,王某某,吴某某,尹某某,吴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尹某某被执行人吴某甲申请执行人陈某某、陈某甲、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尹某某、吴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做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8日,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做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志生审判员  王友林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 伟 来源: